納稅爭議是指納稅義務人在稅則歸類、完稅價格審定、稅率運用、享受減免稅權利等方面與海關發生的不同意見。發生爭議時,納稅義務人可向海關提出申訴。根據《海關法》第46條和《關稅條例》第32條到第34條的規定: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當先繳納稅款,然后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起之10天以內,可向海關書面申請復議,海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15天內作出復議決定,納稅義務人對海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天以內,向海關總署申請復議;海關總署在接到納稅義務人的復議申請后,應當在30天內作出復議決定,并制成決定書交海關送達申訴人。對海關總署作出的復議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