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期限是指納稅人交納稅款的期限。一般根據征收對象的特點確定,以便稅收收入得到保證。關稅征收對象是進出口貨物的收貨人、發貨人以及他們的代理人,為使關稅收入得到保證,關稅的納稅期限根據《關稅條例》第19條的規定:“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應當在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次日起7日內(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不交的,除依法追繳外,由海關自到期之日起,到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繳稅款額1‰的滯納金”。該條例第23條中規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后,如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海關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向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補征。因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違反規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