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時報》記者近日獲悉,國家鐵路局正在推進《鐵路法》修訂草案起草工作,而修改《鐵路法》已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以及2014年和2015年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目前,《鐵路法》修訂的基本框架已經成型,正在抓緊完善修訂草案。(11月20日華夏時報網)
目前施行的《鐵路法》于1990年通過,并沿襲至今,顯然適應不了當前社會經濟發展形勢的需要,尤其是我國高速鐵路發展突飛猛進的大格局下,暫行的《鐵路法》著實處于超期服役的尷尬局面。因此,給高鐵立法被擺在了臺面上,而立法過程中的“面子”和“里子”兩大因素是繞不開的兩大因素。
一是“面子”。歸根結底在于在國家大力推動高鐵走出去的進程中,相關法律保護條文卻沒有得到同步進展。好馬需配好鞍,從2009年第一次修訂《鐵路法》至今,我國高速鐵路發展突飛猛進,營業里程將達1.8萬公里,中國高鐵走向世界,尤其伴隨著“一帶一路”戰略的提出和實施,高鐵“走出去”戰略已有了實質性進展,并已與印尼、泰國、英國、美國等國在鐵路方面開展正式合作。與我國高鐵展開紅火的國際貿易相對比的是,國內涉及高鐵相關的鐵路法律法規的健全明顯滯后,“現行《鐵路法》中,對高鐵只字未提,這是不符合發展趨勢的,特別對高鐵跨國出海造成了法律保護文本上的短板。關于涉及高鐵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嚴重制約了我國高鐵相關技術專利在國際競爭與合作中的保護權利,從而讓高鐵這一代表中國制造業的領頭羊影響到國際、國內鐵路捍衛專利的話語權,甚至會拖了我國高鐵技術與裝備輸出走出國門邁向世界的后腿。
二是“里子”。高鐵、動車組行業標準在《鐵路法》中的無法可依,使我國高鐵在建設、管理、運營等方面欠缺了社會力量的監督與約束,使鐵路企業在行使其社會相關職能,履行權利與義務保障高鐵健康、持續、穩定的發展時,沒有明確的相關法律條文進行全程盯控。以被譽為“開啟了中國高鐵‘出海’新時代”但最后慘淡收場的墨西哥高鐵項目為例。中鐵建派出了400人的標書制作團隊,從2013年9月就開始跟蹤這個項目。為了達到墨西哥方面的要求,中國鐵建迅速調配了集團內的設計院、工程局等所有資源,并與中國南車等聯合體伙伴密切溝通,僅標書就裝了8個箱子,重2.1噸。至于中國高鐵最終為何折戟墨西哥,根本原因就是中國高鐵缺少中國高鐵動車組構造標準的法律依據。
支撐中國裝備制造業跨國出海為代表的高鐵,假設沒有一套完整的立法制度來為高鐵發展保駕護航,那么高鐵發展終究將開歷史的倒車。給高鐵立法,立的不僅是高鐵標準,更是中國高鐵由中國制造到創造的質的飛越,唯有如此,才能經得起跨國出海中競爭與合作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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