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額再保險是比例性再保險的一種方式。它由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預先簽訂溢額再保險合同,規定原保險人對每個保險的自留數額,當保險金額超過原保險人的自留額時,其超過部分即自動地分給再保險人的一種再保險辦法。原保險人的自留額是對每個危險在分讓給再保險人之前,必須自己承擔的責任數額。這個數額大小的確定,一般以業務質量的良劣為依據,對損失率大,出險機會多的業務,自留額低;反之,自留額高,再保險人承受分保的最高限額,一般以約定的“線”數(Line)或“單位”(Unit)來表示。一線相當于原保險人的自留額,例如原保險人自留額為10萬美元,溢額合同規定為3“線”,即意味著再保險人的承受限額為30萬美元,即超過自留額以后的30萬美元。在溢額再保險業務中,對于保險金額巨大的業務,原保險人除了進行第一次溢額再保險外,還可以同時同其他再保險人進行第二次,第三次溢額再保險。但第二次溢額再保險必須在保險金額超過自留額和第一次溢額再保險的限度時,才能辦理;第三次溢額再保險必須在保險金額超過第二次溢額再保險時,才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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